• 为什么我们不建议忽略离职交接?
  • 发布于 2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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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领取《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函》的时候很多人都会问,最后一段那里应该填几天比较好。当我们告知具体填几天是根据工作交接需要多久来确定的时候,很多人的反应都是能不能一天都不给。理由大多是已经受够了公司的种种行为,一天都不想多待,也觉得自己这里没什么好交接的。

这种情况下,我们都会劝说这些不想交接的小伙伴最少拿出一天时间来去公司办理交接,并且一定要记得把所有交接出去的财务、资料等都让接收人签好字。而且,这份交接单自己要复印或者拍照留存,这步一定要记得做。


为什么呢?
因为其实你比单位更需要这张离职交接表,从各种程度上讲,这张表更多地是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双方的分手画上一个稳妥又圆满的句号。对,这里的交接单/交接表就是用来证明你已经将掌控的公司财物、资料、权限、证件等完整有效地交还给用人单位的指定人员并已有对方签字的重要证据。

通常这个交接表的内容会覆盖你掌握的业务文档资料、客户信息等业务相关信息;门禁卡、车证等有权出入公司的证件;柜子、抽屉等办公用具的钥匙以及一些网上数据和权益的用户名 、密码等。

通常涉及的交接人员包含了辞职人所在部门、行政管理部、IT信息部门、财务部、人力资源中心等。PS:其他部门的人可能会对交接这件事有点不耐烦,犀哥奉劝大家遇到别人态度不好也别较真,想想毕竟是把风险和责任转嫁出去给他们,不乐意也正常。

为什么我们不建议忽略交接?
首先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关系时,办理工作交接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并且大家一定要注意的是,法条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也就是说,公司可以劳动者为办理工作交接为由,暂缓支付经济补偿。虽然用人单位并不能以此为由完全拒绝支付经济补偿,但用这条来拖时间也不是不可以,最后吃亏的还是劳动者。所以这种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的劳动者义务,务必得重视起来,这种明显会吃亏的事咱们必须给规避掉。

具体的法条如下: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二点原因就是本来这些业务资料也好,工卡钥匙也好,离职之后对劳动者也没有意义了,但不予交接有时候却会给用人单位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甚至造成经济损失。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大家犯不着因为一时生气而给自己留下隐患。

实践中我们见过很多例劳动者离职后,因为交接没有顺利完成的原因,被原用人单位告上法庭的案例。而这其中有很高的比例都是用人单位胜诉,一方面是因为到了起诉的程度确实是损失不小,另一方面也是事实往往相对比较清楚和简单,劳动者没办理交接很难有很好的理由来规避法定责任。所以我们想告诫大家,不要因为这种原因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还要支付单位主张的经济损失,真的是血亏。

总结一下,离职交接工作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大家务必履行完毕并且保留相关证据。

希望本期内容能够对你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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