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里P10算法大神加盟快手触发阿里竞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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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的时候,某手有过一个较大的人事变动:陈定佳辞去首席技术官,转任公司终身荣誉顾问。同时,两名相关领域的高级副总裁于越和于冰将分担此前CTO的相关管理职责。本以为是一则很正常的人事变动,但越来越多的信息指出,上述的于越,其实并不是他的真名,而他的真实身份是前阿里巴巴算法大佬盖坤。

盖坤是清华大学毕业的博士,2011进入的阿里,到离职时已经成为了P10,阿里整个集团P9级别的人物在千级别,P10级别的人应该是在百人的量级,对应title是资深总监了,属于中高级管理层之列。盖坤所在的部门是阿里妈妈,负责数据营销相关的算法工作,是阿里集团首屈一指的现金牛了,这也使得他这个P10的含金量更进一层。

这样重要技术人物离职时,一般会在各种明、潜规则的约束下,让本人「自愿」的签订竞业协议,通常时间会是两年,公司层面会给予一些补偿,来确保当事人不会去竞对公司任职。但很少有人会因为这个竞业协议而中止工作两年,时间成本太高,于是,各种斗智斗勇的行为很容易出现。

最常见的,从A公司跳到B公司,入职的时候,使用的名字、头像,都是假的,从字面上很难判断这是原来的某某某。但对于财大气粗的公司而言,这种障眼法通常是失效的。由于互联网行业人员的跳槽十分频繁,你拆墙来我挖角,不亦乐乎,于是很多时候各家公司之间,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为了自己挖人考虑,不会故意为难。

竞业协议,有点类似达摩克利斯之剑,能够对雇员起到很大的威慑作用,同时雇主也有着决定去不去使用它的自由。如果公司层面,认为一些人员的出走,威胁到了公司的核心利益,那就很有必要使用一些措施来进行规避,这时候竞业协议的作用就会变得非常大,能够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通常情况下,公司每年耗费不少费用来让员工签订竞业协议,但不会做到100%的严格执行,一方面尽量不要让员工觉得自己冷酷无情,另一方面,也在隐隐告诉你,你有把柄在我手上,不要做的太过分,否则我随时能够让你付出惨烈代价。显然,这次盖坤,是在某些方面碰到了原东家的核心利益了,吃痛了必然要以雷霆之击,不然如何震慑其他蠢蠢欲动的后继者们。

竞业协议在劳动法中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但竞业限制期不得超过两年。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但眼下,无论公司大小,很多时候离职时,都会遇到明里暗里的限制,要求签订这个协议,有甚者,入职时就要求签订了,已有滥用之嫌。如果我们遇到需要签订的情况,一定要留意一些点:

首先,明确竞业协议的签订对象。竞业协议针对的是掌握着公司重要机密信息的高层岗位人员、核心人员,因为这些信息泄露会给公司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其次,明确竞业协议的内容。一份完整的竞业协议,包含特定岗位、限制期、竞业限制公司名单,以及补偿金额、补偿时间及补偿方式。对于竞业限制公司,写明具体的公司名称;对于补偿金额,写明具体的标准以及发放方式。

后者尤为重要,别被公司白嫖着签了协议,限制范围要清楚,各种补偿要到位,千万不要一位这是一份普普通通的合同,在信誉社会,对成年人来说,每一个签字都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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